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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 甲级资质标准 7.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7.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 业绩。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以上或某 1 类的 3 个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500 万吨/年以上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00 万吨/年以上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炭矿井工程或 300 万吨/年以上选煤厂工程; (4)100 万吨/年以上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7.2 乙级资质标准 7.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7.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15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7.3 承包工程范围 7.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600 万吨/年以下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40 万吨/年以下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50 万吨/年以下煤炭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项 目)或 360 万吨/年以下选煤厂工程; (4)120 万吨/年以下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 1.2 亿元以下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 1.2 亿元以下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注: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 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 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 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