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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 甲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3 项; (2)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 3 项。 9.2 乙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3 承包工程范围 9.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18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 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 工程;(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 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19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12)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