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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说明书的修改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 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2. 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3. 修改背景技术部分,将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内容补入或删除不相关内容。
4.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5.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6.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
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7. 修改附图说明。
8. 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
9. 修改附图,例如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等。
10. 修改摘要。
11. 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