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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锐公司于2019年12月在江苏前锦炉业有限公司订购1套新型实验辊道式电阻炉,按合同约定交货期为95天完工发货,结果超期1个多月通知晶锐公司去查看设备。
晶锐公司人员去现场查看完工设备时,发现窑体所用的窑砖上印的厂家标志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日本伊索公司产的窑砖标志,而是-公司的标志,询问对方用材是否按合同指定的要求时(双方合同要求:炉膛材料采用氧化铝空心球+日本伊索YK系列莫来石聚轻隔热砖砌筑。保温层用日本伊索莫来石聚轻+日本阿尔赛陶瓷纤维材料砌筑),对方避而不答。无奈晶锐公司2次发函件询问窑炉用材是否按合同指定的要求制作,并提供事实证据,对方回函依然避而不答晶锐公司提出的用材问题,而且还函告晶锐公司催促支付货款发货,不然要承担设备储存费、搬运费、银行利息等。
期间晶锐公司有多位负责人驱车,多次上门与对方负责人沟通此事都无果。就为了问一下设备制作的用材是否按合同要求制作,前后尽1个月都未正面回复晶锐公司。最后江苏前锦炉业有限公司居然单方面发函给晶锐公司取消合同,并在当地地方法庭起诉告了晶锐公司,让晶锐公司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5万元等。
晶锐公司从订这套设备前后7个多月就等来这样的结果,像江苏前锦炉业这样的公司有违友好合作精神,还为了周全自己达到目的不惜利用国家法律为自己遮蔽阴暗。